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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法庭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 異動日期:113 年 10 月 08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法庭受理之案件,除分案字別依本要點之規定外,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應依案件性質,分別適用「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之規定。

二、民事事件卷宗號數,依事件之種類,於分案號數上冠以字樣如「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法庭民事事件案號字別及案件種類對照表」(如附件一)。

三、刑事案件卷宗號數,依案件之種類,於分案號數上冠以字樣如「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法庭刑事案件案號字別及案件種類對照表」(如附件二)。

四、行政訴訟事件卷宗號數,依事件之種類,於分案號數上冠以字樣如「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法庭行政訴訟事件案號字別及案件種類對照表」(如附件三)。

五、司法事務官依法獨立辦理之案件,除依案件之種類,於號數上冠以字樣如「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法庭民事事件案號字別及案件種類對照表」、「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法庭刑事案件案號字別及案件種類對照表」及「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法庭行政訴訟事件案號字別及案件種類對照表」之字別外,並於其前加上「司」字。 確定終局裁判經憲法法庭宣告違憲並廢棄發回管轄法院者,其卷宗號數,除於號數上冠以原確定終局裁判之字別外,並於其前加上「憲更」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