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秘密保持命令及偵查保密令案件作業要點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本案訴訟提出記載營業秘密之書狀、證據或附屬文件等卷證,併同聲請秘密保持命令或偵查保密令案件,經法院調查後而為准許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或撤銷偵查保密令者,應抽離置於另行編定之限閱卷宗及其證物袋內或裝箱外放,並於證物袋面或箱面上記明其名稱、數量、提出人、提出日期與發還時之發還日期,且於限閱卷宗卷面為適當註記,不得編入本案可閱覽卷內或任意夾於卷內外。 前項記載營業秘密之書狀,必要時得將遮隱或去識別化之書狀首頁影本,編入本案卷內。 限閱卷宗及其證物袋內或裝箱外放之卷證,應為遮隱或去識別化後獨立掃描製作電子卷證,並依司法院訂定之法院卷證電子化作業要點及電子卷證檔案命名規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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