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秘密保持命令及偵查保密令案件作業要點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九、秘密保持命令或偵查保密令案件之筆錄及法庭錄音、錄影電子檔,應於當次開庭後五日內製作備份,並由書記官確認備份之完整性後,存放卷宗內證物袋,並由書記官彌封、簽名及加註日期。 前項備份製作完成後,應將原電腦筆錄內容及錄音、錄影電子檔案刪除。 法院審理本案時,一併處理關於秘密保持命令或偵查保密令之事項,亦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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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秘密保持命令或偵查保密令案件之筆錄及法庭錄音、錄影電子檔,應於當次開庭後五日內製作備份,並由書記官確認備份之完整性後,存放卷宗內證物袋,並由書記官彌封、簽名及加註日期。 前項備份製作完成後,應將原電腦筆錄內容及錄音、錄影電子檔案刪除。 法院審理本案時,一併處理關於秘密保持命令或偵查保密令之事項,亦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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