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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秘密保持命令及偵查保密令案件作業要點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秘密保持命令協商程序,到場人員應對程序內容保密,並不得將資料攜離法庭,閉庭後由法院當場清點收回。但經法院徵得資料提出人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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