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秘密保持命令或偵查保密令案件之卷證、資料之存放應由機關首長指定之專責人員保管,調閱時應經登記,載明調閱、檢還之人員、時間、目的;並應另備保險箱或其他具安全防護功能之箱櫃,裝置密鎖存放之,必要時並得裝置監視系統。 前項之專責人員調、離職時,應列冊將保管之卷證、資料,逐項點交接任之專責人員。
根據法院辦理秘密保持命令及偵查保密令案件作業要點第 7 條,秘密保持命令或偵查保密令案件的卷證和資料需要由機關首長指定的專責人員保管。當需要調閱這些資料時,應當進行登記,記錄調閱人的身份、時間和目的。此外,必須另外準備具有安全防護功能的保險箱或其他裝置,並使用密鎖保存卷證和資料;如果有必要,也可以安裝監視系統。當專責人員調離或離職時,應當逐項點交接將保管的卷證和資料列冊交給接任的專責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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