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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秘密保持命令及偵查保密令案件作業要點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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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秘密保持命令偵查保密令案件之卷證、資料之存放應由機關首長指定之專責人員保管,調閱時應經登記,載明調閱、檢還之人員、時間、目的;並應另備保險箱或其他具安全防護功能之箱櫃,裝置密鎖存放之,必要時並得裝置監視系統。 前項之專責人員調、離職時,應列冊將保管之卷證、資料,逐項點交接任之專責人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秘密保持命令及偵查保密令案件作業要點第 7 條,秘密保持命令或偵查保密令案件的卷證和資料需要由機關首長指定的專責人員保管。當需要調閱這些資料時,應當進行登記,記錄調閱人的身份、時間和目的。此外,必須另外準備具有安全防護功能的保險箱或其他裝置,並使用密鎖保存卷證和資料;如果有必要,也可以安裝監視系統。當專責人員調離或離職時,應當逐項點交接將保管的卷證和資料列冊交給接任的專責人員。

  • 秘密保持命令名詞
  • 偵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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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秘密保持命令及偵查保密令案件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秘密保持命令及偵查保密令案件作業要點第 7 條規定:「七、秘密保持命令或偵查保密令案件之卷證、資料之存放應由機關首長指定之專責人員保管,調閱時應經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秘密保持命令及偵查保密令案件作業要點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