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秘密保持命令及偵查保密令案件作業要點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秘密保持命令或偵查保密令案件之卷證、資料之存放應由機關首長指定之專責人員保管,調閱時應經登記,載明調閱、檢還之人員、時間、目的;並應另備保險箱或其他具安全防護功能之箱櫃,裝置密鎖存放之,必要時並得裝置監視系統。 前項之專責人員調、離職時,應列冊將保管之卷證、資料,逐項點交接任之專責人員。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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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秘密保持命令或偵查保密令案件之卷證、資料之存放應由機關首長指定之專責人員保管,調閱時應經登記,載明調閱、檢還之人員、時間、目的;並應另備保險箱或其他具安全防護功能之箱櫃,裝置密鎖存放之,必要時並得裝置監視系統。 前項之專責人員調、離職時,應列冊將保管之卷證、資料,逐項點交接任之專責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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