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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辦理結婚登記者,應由結婚雙方當事人申請之。 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以前(包括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當日)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之結婚登記,得由結婚當事人之一方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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