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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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結婚登記之申請人如下: (一)國內結婚: 1.結婚雙方當事人(含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施行前,當事人之雙方或一方為國人,於國外為相同性別之結婚者)。 2.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以前依民法規定結婚已生效者,結婚當事人之雙方或一方。 (二)國外結婚已生效者,結婚當事人之雙方或一方。但雙方均非本國籍者不得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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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這份法規,自民國97年5月23日起辦理結婚登記的時候,應由結婚雙方當事人親自提出申請。而在民國97年5月22日以前(包括5月22日當天)已經結婚或者結婚已經生效的人的結婚登記則可以由結婚當事人的其中一方提出申請。這意味著在民國97年5月23日起,結婚雙方都需要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這條法規是根據我所使用的《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2條得出來的。
- 結婚登記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法規
- 民法法規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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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