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結婚登記之申請人如下: (一)國內結婚: 1.結婚雙方當事人(含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施行前,當事人之雙方或一方為國人,於國外為相同性別之結婚者)。 2.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以前依民法規定結婚已生效者,結婚當事人之雙方或一方。 (二)國外結婚已生效者,結婚當事人之雙方或一方。但雙方均非本國籍者不得申請登記。
二、結婚登記之申請人如下: (一)國內結婚: 1.結婚雙方當事人(含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施行前,當事人之雙方或一方為國人,於國外為相同性別之結婚者)。 2.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以前依民法規定結婚已生效者,結婚當事人之雙方或一方。 (二)國外結婚已生效者,結婚當事人之雙方或一方。但雙方均非本國籍者不得申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