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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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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人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登記。 依戶籍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在國外結婚函轉辦理者,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函轉戶籍地或最後遷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雙方為無戶籍國民,函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中央政府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結婚當事人因重病住院醫療、居家療養或矯正機關收容之特殊情事,無法親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得向醫療機構、結婚當事人居住地或矯正機關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預約登記期日,該戶政事務所得於該日派員至指定地點,於結婚當事人表達其結婚意思後,攜回應備文件當日辦妥結婚登記。如結婚當事人向其他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登記,受理地戶政事務所得商請醫療機構、結婚當事人居住地或矯正機關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協助查實,協助查實之戶政事務所應當日傳送相關文件予受理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於三日內將相關文件正本受理地戶政事務所歸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3條的規定,申請人如果授權委託他人辦理結婚登記,需要戶政事務所的核准。根據該條規定的不同項目,有不同的辦理程序: 1. 如果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可以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2. 如果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需要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最後遷出戶籍地的戶政事務所,或親自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3. 如果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可以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但如果在國外結婚,需要檢具相關文件,向駐外使領館、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中央政府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或親自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此外,如果結婚當事人因病住院醫療、在家療養或矯正機關收容等特殊情況無法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可以向醫療機構、結婚當事人居住地或矯正機關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申請預約登記日期。該戶政事務所可以派員至指定地點,在結婚當事人表達結婚意思後,攜回結婚書面相關文件,在當天辦妥結婚登記。如果結婚當事人向其他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登記,受理地的戶政事務所可以請醫療機構、 結婚當事人居住地或矯正機關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協助查實。協助查實的戶政事務所應當天傳送相關文件給受理地的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并在三天內將相關文件正本函覆給受理地的戶政事務所歸檔。 參考資料: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3條

相關函釋 1

  • 結婚登記名詞
  • 第二十六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收容名詞
  • 期日名詞
  • 名詞
  • 正本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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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 3 條規定:「三、申請人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登記。 依戶籍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在國外結婚函轉辦理者,雙方或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