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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結婚當事人除於結婚登記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者外,如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得於結婚登記日前三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戶政事務所應依結婚當事人指定之日期,完成結婚登記。 前項指定之結婚登記日不限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規定之辦公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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