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結婚當事人無法於結婚登記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得於結婚登記日前三個行政院公布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 前項指定之結婚登記日不限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規定之辦公日。
四、結婚當事人無法於結婚登記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得於結婚登記日前三個行政院公布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 前項指定之結婚登記日不限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規定之辦公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