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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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結婚當事人無法於結婚登記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得於結婚登記日前三個行政院公布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 前項指定之結婚登記日不限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規定之辦公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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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戶籍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規定,結婚當事人可以在結婚登記日前三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期。戶政事務所必須根據結婚當事人的指定日期完成結婚登記,且無須遵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規定的辦公日限制。 參考資料: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4條
相關函釋 2 則
- 當事人名詞
- 結婚登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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