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結婚當事人向戶政事務所辦妥結婚登記,任一戶政事務所均得依申請核發中文或英文結婚證明書,或結婚登記原始資料影本。 結婚當事人授權委託他人申請前項文件者,戶政事務所應查驗授權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即授權書所載之被授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印章或簽名。授權委託書於國外作成者或為外文者,其文件或中文譯本之驗證依前點第二項規定辦理。 第一項文件之核發及規費,依戶籍法、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及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等相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