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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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結婚當事人向戶政事務所辦妥結婚登記,任一戶政事務所均得依申請核發中文或英文結婚證明書,或結婚登記原始資料影本。 結婚當事人授權委託他人申請前項文件者,戶政事務所應查驗授權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即授權書所載之被授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印章或簽名。授權委託書於國外作成者或為外文者,其文件或中文譯本之驗證依前點第二項規定辦理。 第一項文件之核發及規費,依戶籍法、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及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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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戶籍法施行細則》第6條的規定,自民國97年5月23日起,結婚當事人依照第三點的規定辦理結婚登記時,戶政事務所在申請人繳納規費後可同時核發中英文結婚證明書。如果結婚當事人之後需要申請結婚證明書,任何一個戶政事務所都可以核發。結婚證明書的申請也可以授權委託他人辦理,但被授權人(即授權書中指定的受委託人)必須查驗授權委託書、受委託人的身分證明文件原本、印章(或簽名)。如果授權委託書在國外作成,則需要經我國駐外使館驗證;如果在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作成,則需要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的機構或委託的民間團體驗證。 此問題回答的相關資料來自《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其中附上的範例文件格式及驗證相關資訊則來自最新的法規及相關指引文件。
相關函釋 1 則
- 當事人名詞
- 結婚登記名詞
- 核名詞
- 所載名詞
- 正本名詞
- 規費名詞
- 戶籍法法規
- 戶籍謄本名詞
- 戶政規費收費標準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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