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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四、公務員出席演講、座談、研習及評審(選)等活動,支領鐘點費每小時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千元。 公務員參加前項活動,另有支領稿費者,每千字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 公務員參加第一項活動,如屬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籌辦或邀請,應先簽報其長官准及知會政風機構登錄後始得前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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