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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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公務員除依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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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13條規定公務員除了依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業務。這意味著公務員在擔任公職期間不能同時兼任其他公職或從事其他業務。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公務員利用職權進行私人活動,確保公務員專注且忠於履行自己的職責。如果公務員違反這項規定,將需要接受相應的懲戒處分。 根據司法院解釋第三九二號解釋理由書,憲法保護人民的自由和權利,但並非所有的自由和權利都享有相同程度的保障。憲法第八條對於人身自由的規定較為詳細,其中屬於憲法保留之事項者,即使立法機關也不能制定法律進行限制。憲法第七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的其他自由和權利,則可以根據憲法第二十三條的條件進行法律限制。至於應該直接由法律規範的事項或可以由命令進行規定的事項,與所謂規範密度有關,應視規範對象、內容、法益本身以及受限制的輕重程度而容許合理的差異。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四四三號解釋理由書,公務員懲戒法第13條之規定旨在防止公務員利用職權營私舞弊,有辱官箴,影響公務及社會風氣。該規定不以具體發生營私舞弊結果為必要,只要公務員違反了兼職禁止的規定,就應當受到懲戒。如果公務員違反兼職禁止規定,即使改正行為或將持股降至合法比率,仍然應根據法律進行處理。因此,根據相關資料和被處分的公務員的辯詞情況,可以確定違法行為的事證確鑿,應按照相應的懲戒程序對其進行處理。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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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