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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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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公務員應儘量避免金錢借貸、邀集或參與合會、擔任財物或身分之保證人。如確有必要者,應知會政風機構。 機關(構)首長及單位主管應加強對屬員之品德操守考,發現有財務異常、生活違常者,應立即反應及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16條,公務員應盡量避免金錢借貸、邀集或參與合會、擔任財物或身份的保證人。如果確實有必要的情況下,應該告知政風機構。該法條要求機關首長和單位主管加強對員工的品德操守考核,如果發現有財務異常或生活違常的情況,應立即做出反應和處理。 參考資料: -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公務人員人事行政總處,2015年版本) 範例:如果一位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私下借錢給某家公司的負責人,並且沒有遵守事先跟政風機構報告的義務,那麼這位公務員就違反了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16條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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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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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 16 條規定:「十六、公務員應儘量避免金錢借貸、邀集或參與合會、擔任財物或身分之保證人。如確有必要者,應知會政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