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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六、公務員應儘量避免金錢借貸、邀集或參與合會、擔任財物或身分之保證人。如確有必要者,應知會政風機構。 機關(構)首長及單位主管應加強對屬員之品德操守考,發現有財務異常、生活違常者,應立即反應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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