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七、各機關(構)之政風機構應指派專人,負責本規範之解釋、個案說明及提供其他廉政倫理諮詢服務。受理諮詢業務,如有疑義得送請上一級政風機構處理。 前項所稱上一級政風機構,指受理諮詢機關(構)直屬之上一級機關政風機構,其無上級機關者,由該機關(構)執行本規範所規定上級機關之職權。 前項所稱無上級機關者,指本院所屬各一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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