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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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規範所定應由政風機構處理之事項,於未設政風機構者,由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或其首長指定之人員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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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18條規定,若未設立政風機構,將由兼辦政風業務的人員或其首長指定的人員處理。這意味著在沒有專門的政風機構的情況下,負責處理相關事項的人員將由相關單位兼辦或由首長指派。例如,在某個機關沒有設立獨立的政風機構時,該機關的政風業務可能由該機關的主管或特定負責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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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