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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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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規範所定應由政風機構處理之事項,於未設政風機構者,由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或其首長指定之人員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18條規定,若未設立政風機構,將由兼辦政風業務的人員或其首長指定的人員處理。這意味著在沒有專門的政風機構的情況下,負責處理相關事項的人員將由相關單位兼辦或由首長指派。例如,在某個機關沒有設立獨立的政風機構時,該機關的政風業務可能由該機關的主管或特定負責人處理。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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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 18 條規定:「十八、本規範所定應由政風機構處理之事項,於未設政風機構者,由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或其首長指定之人員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