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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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本院以外其他中央及地方機關(構),得準用本規範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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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21條,除了司法院以外的其他中央和地方機關(構)也可以適用這個規範的條文。這意味著這個條文的規定可以用於其他的政府機構,在這些機構中有類似的情況或問題時可以參考該條文中的規定。 根據資料中提供的內容,沒有提到具體的例子與該條文的關聯,因此無法提供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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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