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審酌量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時,宜綜合考量得易科罰金之金額,與酌處罰金之均衡,妥適決定之。 得併科罰金之罪,量處有期徒刑或拘役者,宜一併考量行為人之犯罪所得,妥適決定是否併科罰金。
根據智慧財產案件量刑參考要點第13條,當審酌量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時,應綜合考量得易科罰金之金額,以及酌處罰金的均衡,來妥適地做出決定。對於能夠併科罰金的罪行,當量處有期徒刑或拘役時,也應考慮行為人的犯罪所得,來妥適地決定是否併科罰金。根據這條法規,可以舉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例子,例如當被告人犯有智慧財產侵權罪,判處六個月有期徒刑,法院應該綜合考慮到被告人的犯罪所得以及判處罰金的均衡來決定是否併科罰金。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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