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審酌科罰金者,應均衡考量行為人資力、犯罪所得及懲罰效果。 審酌行為人資力,應考量其收入、財產及基本生活支出。 審酌犯罪所得,應考量因犯罪所生、所得或其他一切利益。
根據智慧財產案件量刑參考要點第14條,審酌科罰金時應考量行為人的資力、犯罪所得和懲罰效果。對於行為人的資力,需要考慮其收入、財產和基本生活支出情況。而對於犯罪所得,則需要考慮因犯罪所產生的利益或其他一切利益。具體案例可以根據行為人的情況而定,例如考慮行為人的收入水平、財產狀況以及從犯罪中獲得的利益金額來量刑。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