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員工出勤管理要點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本院員工出勤應一律使用附有磁帶之識別證(以下簡稱磁卡),於到、退勤時刷卡及作為身分證明之用,離職時應繳還人事室註銷。 職員之出勤管理由各單位主管負責考查,人事室得隨時派員抽查。技工、工友之出勤管理由事務科另行規定。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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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院員工出勤應一律使用附有磁帶之識別證(以下簡稱磁卡),於到、退勤時刷卡及作為身分證明之用,離職時應繳還人事室註銷。 職員之出勤管理由各單位主管負責考查,人事室得隨時派員抽查。技工、工友之出勤管理由事務科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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