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員工出勤管理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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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院員工出勤應一律使用附有磁帶之識別證(以下簡稱磁卡),於到、退勤時刷卡及作為身分證明之用,離職時應繳還人事室註銷。 職員之出勤管理由各單位主管負責考查,人事室得隨時派員抽查。技工、工友之出勤管理由事務科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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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員工出勤管理要點第2條,該院的員工出勤管理有以下幾項規定: 1. 員工在上班及下班時應使用具有磁帶的識別證(磁卡)進行刷卡,並且該磁卡也可作為身分證明之用途。 2. 當員工離職時,應將磁卡交還給人事室進行註銷。 根據這個規定,員工的出勤管理由各單位主管負責考查,而人事室也有權隨時派員進行抽查。至於技工和工友的出勤管理則由事務科另行訂定規定。 這些規定主要是確保員工的出勤情況有正確的紀錄並加以管理,同時也保證了員工身份的正確性和安全性。
- 註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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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