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員工出勤管理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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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職員上下班刷卡時間應依下列規定: (一)彈性上下班時間:彈性上班時間上午為八時至九時;下班時間下午為十七時至十八時,兩次刷卡間(扣除中午休息時間一小時)須滿八小時。 (二)正常上下班時間:上午為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下午為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 (三)核心上班時間(各單位人員均應在勤):上午為九時至十二時三十分,下午為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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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員工出勤管理要點第4條的規定,職員的上下班刷卡時間有以下幾種情況: 1. 彈性上下班時間:上午8時至9時為上班時間,下午17時至18時為下班時間,兩次刷卡間(扣除中午休息時間1小時)必須滿8小時。 2. 正常上下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12時30分為上班時間,下午13時30分至17時30分為下班時間。 3. 核心上班時間(各單位人員均應在勤):上午9時至12時30分為上班時間,下午13時30分至17時為下班時間。 參考資料中並未提到最高法院員工出勤管理要點第4條的具體解釋或範例,因此無法提供更多關於該條的詳細說明。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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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