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員工出勤管理要點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職員上下班刷卡時間應依下列規定: (一)彈性上下班時間:彈性上班時間上午為八時至九時;下班時間下午為十七時至十八時,兩次刷卡間(扣除中午休息時間一小時)須滿八小時。 (二)正常上下班時間:上午為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下午為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 (三)核心上班時間(各單位人員均應在勤):上午為九時至十二時三十分,下午為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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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職員上下班刷卡時間應依下列規定: (一)彈性上下班時間:彈性上班時間上午為八時至九時;下班時間下午為十七時至十八時,兩次刷卡間(扣除中午休息時間一小時)須滿八小時。 (二)正常上下班時間:上午為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下午為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 (三)核心上班時間(各單位人員均應在勤):上午為九時至十二時三十分,下午為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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