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員工出勤管理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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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員工出勤均應以識別證(磁卡)親自刷卡,不得有替代情事。如有違反,經查明後從嚴議處。 凡未於規定時間刷卡,應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辦理請假手續,其未辦理請假手續者以曠職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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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員工出勤管理要點第6條,員工出勤時應使用識別證或磁卡親自刷卡,不得替代他人。如果有違反此規定,經查證後將進行嚴格的懲處。在規定時間未刷卡的情況下,員工應按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進行請假手續,對於未辦理請假手續的情況將被視為曠職。 此規定強調員工應親自刷卡進行出勤識別,並明確指出如何處理未按時刷卡的情況。根據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任何未請假而擅離職守的行為都將被視為曠職。這表示員工在沒有請假的情況下遲到或早退,並且沒有合理的請假紀錄,將面臨相應的處罰。所以,根據這項規定,如果一名最高法院員工在規定時間內沒有刷卡且沒有辦理正式請假手續,則可以被視為曠職。
- 經查名詞
-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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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