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數位監視系統」管理作業要點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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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法警室對於各項申請查看、複製錄影畫面案件,應建檔專卷列管,備供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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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數位監視系統」管理作業要點第 10 條規定,法警室在處理各項申請查看、複製錄影畫面案件時,應建立專卷,並進行列管,以便日後查考使用。根據這個規定,在執行有關數位監視系統的工作時,法警室需要確保相關案件的資料得以妥善管理並便於查找。具體的執行方式可能需要參考相關的作業手冊或指引文件,以確保專卷建立的正確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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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