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數位監視系統」管理作業要點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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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法警室對院內監視攝影機及傳輸路線,應隨時檢視,嚴防外力破(損)壞;如需維修時,應由專責人員陪同,必要時,協請總務科支援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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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數位監視系統」管理作業要點第 11 條主要是針對法院內的監視攝影機及傳輸路線的檢視與維修進行規範。根據該條規定,法警室應隨時檢視監視攝影機及傳輸路線,並嚴防外力造成的破壞或損壞。如果需要進行維修工作,則應由專責人員陪同,並在必要時協請總務科提供支援。 參考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數位監視系統」管理作業要點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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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