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數位監視系統」管理作業要點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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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院安全責任區域所裝設之監視器,如因配合改(整)建施工需臨時拆置(遷移),應妥慎保存,並由總務科列入合約規範要求廠商復原。施工期間需知會法警室加強機動巡查,以彌補監視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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