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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數位監視系統」管理作業要點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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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專責人員或申請人對所調閱或複製錄影畫面資料,應予保密,不得洩漏,如外洩或為不正當使用者,除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若涉有民事責任,概依法自行負責賠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數位監視系統」管理作業要點第 13 條的規定,專責人員或申請人對所調閱或複製錄影畫面資料有保密的義務,不得洩漏資料。如果發生外洩或被不正當使用,除了可能受到刑事責任的追究外,也可能需要負擔民事責任並依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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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數位監視系統」管理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數位監視系統」管理作業要點第 13 條規定:「十三、專責人員或申請人對所調閱或複製錄影畫面資料,應予保密,不得洩漏,如外洩或為不正當使用者,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數位監視系統」管理作業要點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