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數位監視系統」管理作業要點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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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專責人員或申請人對所調閱或複製錄影畫面資料,應予保密,不得洩漏,如外洩或為不正當使用者,除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若涉有民事責任,概依法自行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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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數位監視系統」管理作業要點第 13 條的規定,專責人員或申請人對所調閱或複製錄影畫面資料有保密的義務,不得洩漏資料。如果發生外洩或被不正當使用,除了可能受到刑事責任的追究外,也可能需要負擔民事責任並依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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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