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數位監視系統」管理作業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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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院同仁、訴訟當事人及洽公民眾,因案或其他事由須調閱錄影畫面內容者,應填具申請表(如附件)敘明具體事由,經政風室簽陳院長核准後,交由法警室辦理,約定時間會同專責人員查看,非本院同仁不得申請複製錄影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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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該項法規為臺灣高等法院「數位監視系統」管理作業要點第 5 條,以下為釋義: 根據該條第五項,若是法院內的同仁、訴訟當事人或洽公民眾因案件或其他特定事由需要調閱數位監視系統的錄影內容,應填寫申請表並具體說明事由,經政風室簽核後,交由法警室辦理。在約定的時間內,專責人員會同申請人一起檢視相關內容,但非本院同仁不得申請複製錄影內容。 根據相關資料,該項法規的目的在於管理法院內的數位監視系統,以確保相關錄影內容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申請複製錄影內容的權限僅限於法院內的同仁,訴訟當事人或洽公民眾只能檢視錄影內容,而非複製。這樣的限制可以保護錄影內容的可信度和完整性,同時也可以防止未經授權的濫用或洩露。 作為一個法律教授,我們應該按照該法規的要求,遵守相應的程序,並確保僅有該項法規所規定的人員有權調閱錄影內容。這樣可以確保法庭運作的透明度並保護相關人的隱私權。
- 核名詞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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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