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數位監視系統」管理作業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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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院同仁需複製第五點之錄影畫面內容者,請於申請表內敘明理由及用途,經政風室簽陳院長核准後,交由法警室辦理,並依文書保密作業處理規定交申請人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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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數位監視系統」管理作業要點第6條規定,當本院同仁需要複製第五點錄影畫面內容時,必須在申請表內詳細敘明理由及用途。申請表經政風室核准後,會交由法警室進行處理,並按照文書保密作業規定交給申請人簽收。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對於錄影畫面內容的複製有正確的理由和使用目的,同時確保申請人會按照保密規定處理這些資料。參考資料中未提供相關範例。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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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