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數位監視系統」管理作業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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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務機關(構)依法行使職權調查之案件需查看、複製錄影畫面內容者,應先備文,由政風室簽奉院長核准後,交由法警室辦理;該畫面複製之檔案(碟片),應比照正式文書作業程序辦理,以維護當事人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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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臺灣高等法院「數位監視系統」管理作業要點第7條規定,如果公務機關需要查看、複製數位監視系統的錄影畫面內容,必須事先備文並由政風室簽奉院長核准後,交由法警室辦理。而進行畫面複製的檔案(碟片)應遵照正式文書作業程序辦理,以確保當事人的權利得到維護。 參考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數位監視系統」管理作業要點第 7 條規定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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