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數位監視系統」管理作業要點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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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警同仁因執行公務急需查看錄影資料者,得報請法警長同意後,由專責人員先行處理,事後補辦作業手續;遇重大或異常申請情況時,應立即向政風室反映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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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台灣高等法院「數位監視系統」管理作業要點第8條規定,法警在執行公務時若需要查看錄影資料,必須報請法警長同意後,由專責人員先行處理,並在事後補辦相關作業手續。當遇到重大或異常申請情況時,則應立即向政風室反映處理。 依據台灣高等法院「數位監視系統」管理作業要點第8條規定,法警在查看錄影資料之前需要獲得法警長的同意。這表示在處理案件時,法警有權限查看相關的錄影資料,但必須經過上級的同意才能進行。此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案件資料的安全性和避免濫用監視系統。 例如,在一起刑事案件中,法警需要查看監控攝像機的錄影資料以收集證據。在提出申請後,法警必須等待法警長的同意才能查看錄影資料。如果案件重大或涉及異常情況,法警應立即向政風室反映該情況以獲得適當處理。這樣的規定有助於確保法警的權限適當使用,同時保護監視系統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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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