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規範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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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由院長統籌調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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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規範要點第2條,司法事務官的工作分配由院長統籌調配。這表示院長負責確定司法事務官所需執行的任務與責任。具體分配的方式可能會因不同的司法機關而有所不同,例如在法院中,院長可能會根據案件的性質、複雜程度和資源分配等因素來統籌調配司法事務官。同時,這也強調了院長在執行司法事務時的重要角色和責任。參考資料: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規範要點第2條。
- 司法事務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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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