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規範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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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司法事務官辦理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之二第一項各款、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各款及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條之二第一項各款所定事務,應依其所辦理事務,分別遵守司法院及各法院所定辦理各該事務之注意事項及其他相關規定。 司法事務官承法官之命,辦理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之二第二項、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五條及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條之二所定事務時,由法官指定交辦事項,司法事務官應遵期辦理並製作報告書;每月並應彙整辦理事務之標目明細經法官核章後層送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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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規範要點第5條規定,司法事務官在辦理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之二第一項各款、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各款及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條之二第一項各款所定事務時,應依照司法院及各法院所定的辦理各該事務的注意事項及其他相關規定。此條款強調司法事務官在執行特定事務時需遵守相關規定,並在完成事務後製作報告書並定期彙整辦理事項的明細,經法官核章後呈報給院長。 參考資料: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規範要點第5條
- 司法事務官名詞
- 第十七條之二第一項條文
-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條文
- 第十條之二第一項條文
- 第十七條之二第二項條文
- 第二十五條條文
- 第十條之二條文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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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