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規範要點 第 6 條
快速跳轉
六、各法院應定期評估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之工作量與執行成效;認成效不彰者,應即為必要之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規範要點第6條,各法院應定期評估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的工作量和執行成效。如果評估結果顯示成效不彰,法院應立即進行必要的處理措施。具體該條款的內容和參考資料之間的關聯度無法確定,因此無法提供相關範例或詳細解釋。
- 司法事務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規範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