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規範要點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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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司法事務官請假或公差,應循行政層級送主任司法事務官、該管事務法官、庭長及院長或其指定之人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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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規範要點第8條規定,司法事務官請假或公差時,應依照行政層級的程序,向主任司法事務官、該管事務法官、庭長及院長或其指定的人核准。這表示在請假或公差時,司法事務官需要經過上級的核准程序才能獲得批准。這條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司法事務官的請假或公差是符合相關程序和規範的。 Prompt: 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規範要點第8條 Data: 行政院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規範要點 URL:https://moj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65
- 司法事務官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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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