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規範要點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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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院長、該管事務庭長、法官及主任司法事務官應就司法事務官之差勤及業務狀況,善盡督導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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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規範要點第9條規定,院長、該管事務庭長、法官及主任司法事務官應對司法事務官的差勤和業務狀況進行監督。這意味著這些主管人員應該確保司法事務官遵守工作時間和工作任務,並確保他們履行職責的情況得到適時的監督。這個條款的目的在於確保司法事務官的工作品質和效率。主管人員可以通過定期評估、監督和指導來確保司法事務官的工作符合要求。
- 司法事務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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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