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規範要點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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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司法院於業務視導時,得就司法事務官辦理之業務為檢查,並得派員實施專案檢查或指定法院行之。 高等法院或分院應每年定期視導轄區地方法院司法事務官業務,並將視導及改善情形陳報司法院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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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規範要點第10條規定,司法院在業務視導時可以對司法事務官的業務進行檢查,并可以派員實施專案檢查或指定法院進行檢查。高等法院或分院應每年定期視導轄區地方法院的司法事務官業務,并將視導和改善情形陳報司法院核備。 這一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司法事務官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提高司法事務官的工作品質和效率。司法院可以通過檢查和視導來檢查司法事務官的業務執行情況,並提供改善建議。高等法院和分院負責視導地方法院的司法事務官業務,並將視導和改善情況報告給司法院核備。 這一規定的目的是提高司法系統的效率和品質。司法事務官的工作對於司法審判的順利進行非常重要,因此需要有規範和監督機制來確保司法事務官履行職責。透過定期的檢查和視導,可以發現問題並及時進行改善。
- 司法事務官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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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