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規範要點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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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法院應注意辦理司法事務官在職訓練,以增進其專業知能。 司法事務官每年應參加與其辦理事務相關之研習,合計十二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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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事务官办理事务规范要点第11条规定,各法院应注意进行司法事务官的在职培训,以增进其专业知能。司法事务官每年应参加与其办理事务相关的研习,总计时间应超过12小时。 根据此条规定,法院应该关注司法事务官的在职培训。司法事务官每年应该参加相关的研习活动,以提高他们的专业知识和能力。这项培训的总时长应该超过12小时。例如,司法院可以组织专门的研讨会或培训课程,让司法事务官学习新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司法环境。这种培训可以涵盖各个领域,例如刑法、民法、行政法等,以确保司法事务官在各个领域都有充分的专业知识。此外,司法院还可以邀请法学专家或其他相关人士给司法事务官进行讲座或授课,以提供更深入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通过这样的培训,司法事务官可以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 司法事務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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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