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規範要點 第 12 條
快速跳轉
十二、主任司法事務官應參加工作會報;未置主任司法事務官者,由院長指定司法事務官出席。 主任司法事務官或司法事務官應依院長或該管事務庭長之指定,參加會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規範要點第12條,主任司法事務官應該參加工作會議,如果沒有指定主任司法事務官,則由院長指定司法事務官出席。主任司法事務官或司法事務官應根據院長或該管事務庭長的指定參加會議。 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是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規範要點本身。這個規定確保了主任司法事務官或司法事務官在進行工作時能夠積極參與會議,以確保事務順利進行。例如,在一個法院的工作會議上,主任司法事務官或司法事務官的參與可以確保他們在任務執行中的正確理解和執行。
- 司法事務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規範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