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規範要點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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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司法院為因應業務需要,得調司法事務官至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辦事,期滿歸建原法院。 司法院為因應所屬法院審理訴訟業務需要,得委由臺灣高等法院調司法事務官至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及福建金門、連江地方法院,以全時或部分辦公時間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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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規範要點第13條」規定,司法院可以調動司法事務官到司法院及其所屬各機關辦事,調動期滿後司法事務官回到原來所在的法院。這條規定是為了滿足司法院所屬法院審理訴訟業務的需求,司法院可以委由台灣高等法院調動司法事務官到台灣高等法院及其所屬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以及福建金門、連江地方法院全職或部分時間提供支援。 這條規定的參考資料可以來自「司法院司法事務官職位管理辦法」。
- 司法事務官名詞
- 行政法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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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