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規範要點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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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應妥速進行,並切實遵守各該案件之相關期限規定,不得有不當稽延。 研考科應就司法事務官辦理之民事強制執行、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逾四個月及其他事件逾一個月未進行案件,於每月五日列印案件明細表,簽陳主任司法事務官、該管事務庭長或院長指定之人,審查有無不當稽延情形。認有不當稽延者,應報請院長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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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規範要點第14條,司法事務官在辦理事務時應妥速進行,並切實遵守各該案件之相關期限規定,不得有不當稽延的情況。根據該條款的規定,研考科應對司法事務官辦理的民事強制執行、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逾四個月及其他事件逾一個月未進行的案件,每月五日列印案件明細表,由主任司法事務官、該管事務庭長或院長指定之人,審查是否有不當稽延情形。如果確定有不當稽延的情況,應報請院長處理。 參考資料: 司法院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規範要點(108.06.10修正)
- 司法事務官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消費者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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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