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規範要點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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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司法事務官有前點第二項情形,且有客觀具體事實,足認可歸責於司法事務官個人者,法院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平時考核實施要點及其他相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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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規範要點第 15 條,如果司法事務官有違反規定情形,且有客觀具體事實可以證明是司法事務官個人的責任,法院應根據公務人員考績法、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平時考核實施要點及其他相關規定來處理。這表示法院需要參考相關法規和考核實施要點,來對司法事務官的不當行為進行處置。
- 司法事務官名詞
- 公務人員考績法法規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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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