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防護法定傳染病應行注意事項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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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注意事項所稱之法定傳染病,係指由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並刊登行政院公報公告之法定傳染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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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防護法定傳染病應行注意事項第 2 條》,「法定傳染病」一詞指的是由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並在行政院公報公告的法定傳染性疾病。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 3 條,傳染病是指可經由人和人之間、人和動物之間、或者動物和動物之間,通過直接或間接的接觸、空氣、血液、食物、飲水、病媒或環境等方式傳播的疾病。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 4 條,法定傳染病是指行政院衛生署根據該法所屬之法令或其他國際公約,經科專評議委員會或專業機構審議認定、以行政院公報公告者。 以最新的相關資料為例,根據「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官方網站所公布的「法定傳染病」列表,包括但不限於肺結核、A型流感、登革熱、布氏桿菌症、梅毒、愛滋病等。這些疾病皆是經由行政院衛生福利部認定並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公告,因此符合臺灣高等法院防護法定傳染病應行注意事項第 2 條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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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