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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8.01.08

臺灣高等法院防護法定傳染病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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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維護本院法庭秩序與執法人員之安全,並杜絕傳染病之傳染及蔓延,基於維護公眾安全之目的,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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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注意事項所稱之法定傳染病,係指由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並刊登行政院公報公告之法定傳染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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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防免法定傳染病之傳染及蔓延,設法定傳染病專用法庭,配有獨立之空調設備、對外門窗及醫療級殺菌空氣清淨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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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書記官於開立提、還押票或借提、解還公文等時,如人犯罹患法定傳染病,應於備註欄上載明,以提醒執勤之法警等同仁注意安全戒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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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警室於知悉提解之人犯疑似罹患法定傳染病時,應即登入專簿註明,並向該監所查詢確認,列入個案特別處理,必要時得向該人犯住居所在地縣市衛生局查詢。並應通知執勤法警、庭務員及司機室等同仁啟動防護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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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庭務員於開庭前通知法官、檢察官、書記官通譯等人員為必要之防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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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種傳染病之防護措施: 法警近距離戒護病犯時,須注意自身及公眾安全,隨時注意安撫其情緒,以免產生自殘或攻擊執勤人員之情事,必要時得使用強制力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若有自殘情形發生時,應特別清理並依醫療廢棄物之方式處理。 (一)愛滋病:執勤法警除配戴防護器具,應另行增加防咬手套並注意於囚車或羈押候審室為必要之隔離防護,避免與病犯身體傷口之接觸。開庭結束時,接觸之部位應儘速作必要之消毒。 (二)開放性肺結病或其他可能經由空氣傳播之疾病: 1.收受提、還押票時,於開庭前一日聯絡監所,確認無誤後另派專車,單獨提訊。 2.開庭當日派專人專車前往提解,攜帶口罩、手套等裝備,並提供N95 口罩予人犯全程配戴,為落實隔離防護,拘留於專車上等候庭訊不進入羈押候審室,並立即通報安排於法定傳染病專用法庭開庭,提解法警則在專車戒護。因人犯於院區停留過久恐有增傳染之危險,請書記官請示法官優先審理,以利儘速解還;對新收之人犯,亦同。 3.如抵監所提解時方受知有新增病患時,亦應及時通報法警室並啟動防護機制。 4.法警室於該人犯開庭前 15 分鐘聯絡庭務員,關閉空調系統,並打開門窗,保持空氣流通。口罩、手套等個人防護器具,由庭務員交予在庭之所有人員佩戴。 5.庭畢後請庭務員進行法庭之消毒。 (三)患有上述(一)、(二)疾病及有其他重大感染事件發生時, 相關人員除必要措施外,並請疾病管制單位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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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如遇患有法定傳染病之民眾至本院開庭或洽公時,應請至指定處所等候,並通知各相關科室啟動防護機制及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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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手銬、腳鐐等戒具及口罩、手套等防護器具於使用後,應分別為必要之消毒及依醫療廢棄物分類處理規定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防護法定傳染病應行注意事項全文共 11 條,最新異動日為 98.01.08,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