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防護法定傳染病應行注意事項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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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庭務員於開庭前通知法官、檢察官、書記官、通譯等人員為必要之防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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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防護法定傳染病應行注意事項第6條規定,庭務員在開庭前應通知法官、檢察官、書記官、通譯等相關人員進行必要的防護措施。這是為了確保庭審過程中的安全與順利進行所設立的規定。具體的防護措施可能包括提供口罩、消毒劑、防護衣等防護設施,以確保在傳染病流行期間能夠保護法庭各方人員的身體健康。 參考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防護法定傳染病應行注意事項》
- 書記官名詞
- 通譯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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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