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防護法定傳染病應行注意事項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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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警室於知悉提解之人犯疑似罹患法定傳染病時,應即登入專簿註明,並向該監所查詢確認,列入個案特別處理,必要時得向該人犯住居所在地縣市衛生局查詢。並應通知執勤法警、庭務員及司機室等同仁啟動防護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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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臺灣高等法院防護法定傳染病應行注意事項第5條」要求法警室在得知被提解的人犯可能罹患法定的傳染病時,應立即在專簿上登記註明,并向該監所查詢確認,將其列入個案特別處理。在必要時,法警室可向該人犯住居所所在的縣市衛生局查詢相關信息。此外,法警室還應通知執勤法警、庭務員和司機室等相關人員,並啟動防護機制。 根據資料中的內容,我們可以推斷這項法規是為了防止法庭或司法工作場所中發生傳染病的蔓延而設立的。法警室在得知被提解的人犯可能罹患傳染病時,需採取相應的防護措施,如將其列入個案特別處理,並通知相關人員。這樣可以最大程度地保護法庭工作人員和其他涉案方的健康和安全。然而,具體的實施細節和相關文件需要參考臺灣高等法院的相關指引和規定,以確保實際操作時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參考資料: - 臺灣高等法院防護法定傳染病應行注意事項第5條
- 住居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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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