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防護法定傳染病應行注意事項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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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書記官於開立提、還押票或借提、解還公文等時,如人犯罹患法定傳染病,應於備註欄上載明,以提醒執勤之法警等同仁注意安全戒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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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該法條规定了書記官在開立提、還押票或借提、解還公文等情況下,如果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患有法定傳染病,應在備註欄上記錄,以提醒執勤的法警等人注意防護安全。 參考資料: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四條
- 書記官名詞
- 還押名詞
- 借提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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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