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防護法定傳染病應行注意事項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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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如遇患有法定傳染病之民眾至本院開庭或洽公時,應請至指定處所等候,並通知各相關科室啟動防護機制及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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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防護法定傳染病應行注意事項第9條,當有患有法定傳染病的民眾前來法院開庭或洽公時,應要求其至指定處所等候,並通知各相關科室啟動防護機制並協助處理。這一條款的目的是確保法院在處理案件時能有效預防傳染病的傳播,並保護職員及其他前來法院的人士的健康和安全。 資料參考:臺灣高等法院防護法定傳染病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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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