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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防護法定傳染病應行注意事項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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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如遇患有法定傳染病之民眾至本院開庭或洽公時,應請至指定處所等候,並通知各相關科室啟動防護機制及協助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防護法定傳染病應行注意事項第9條,當有患有法定傳染病的民眾前來法院開庭或洽公時,應要求其至指定處所等候,並通知各相關科室啟動防護機制並協助處理。這一條款的目的是確保法院在處理案件時能有效預防傳染病的傳播,並保護職員及其他前來法院的人士的健康和安全。 資料參考:臺灣高等法院防護法定傳染病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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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防護法定傳染病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防護法定傳染病應行注意事項第 9 條規定:「九、如遇患有法定傳染病之民眾至本院開庭或洽公時,應請至指定處所等候,並通知各相關科室啟動防護機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防護法定傳染病應行注意事項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