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防護法定傳染病應行注意事項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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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手銬、腳鐐等戒具及口罩、手套等防護器具於使用後,應分別為必要之消毒及依醫療廢棄物分類處理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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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防護法定傳染病應行注意事項第 10 條,對於使用過的手銬、腳鐐等戒具以及口罩、手套等防護器具,應進行必要的消毒處理,並按照醫療廢棄物分類的規定進行處理。這意味著這些防護用具在被使用後需要進行消毒,以防止傳染病的傳播。同時,它們在使用後也需要按照相應的醫療廢棄物處理規定進行處理,以確保安全。例如,使用過的口罩、手套等應該被視為醫療廢棄物,按照相應的程序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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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