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班時數之核計原則: (一)平常日延長開庭係指審理案件由日間開庭至下班以後者。但於夜間開庭至翌日上班時間繼續開庭,該上班開庭時間不得請領加班費。(二)加班時間之計算,得覈實加計開庭前(後)閱卷、分析卷證資料、整理事實及法律資料、評議、製作裁判書、文書等正本或原本所必要工作時間。 (三)加班時數以小時計。未滿一小時者不予計算;不同時段未滿一小時或超過一小時之餘數,均不得合併計算。 (四)依第二點第二款規定,事先專案報經本院核准之業務,其申報專案加班之時數除遇有特殊情形經本院核准外,每人每日不得超過四小時,例假日不得超過八小時。 (五)法官、書記官平常日值夜、假日值日(夜)時開庭;或辦理提審、聲請羈押、不服羈押而抗告、假釋付保護管束、停止強制治療、撤銷監護處分、或辦理搜索、保全扣押、暫行安置、同行等其他案件;平常日延長開庭,其延長辦公時數,得不受「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公務員辦公時數規則」第四條第一項規定限制。 (六)法警於深夜十一時後執行戒護人犯或協助戒護就醫,於扣除四小時補休時數後,剩餘時數得申請本專案加班費。
根據問題提供的資料,可以得知台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法院案件處理人員專案加班費核發要點第4條的內容如下: 四、加班時數之核計原則: (一)平常日延長開庭係指審理案件由日間開庭至下班以後者。但於夜間開庭至翌日上班時間繼續開庭,該上班開庭時間不得請領加班費。 根據以上條文,平常日延長開庭的定義為從日間開庭一直延長至下班時間結束。然而,如果在夜間開庭並持續到翌日上班時間,該上班開庭時間是不可以請領加班費的。 (二)加班時間之計算,得覈實加計開庭前(後)閱卷、分析卷證資料、整理事實及法律資料、評議、製作裁判書、文書等正本或原本所必要工作時間。 根據以上條文,加班時間的計算可以包括開庭前或開庭後閱卷、分析卷證資料、整理事實及法律資料、評議、製作裁判書、文書等必要工作所花費的時間。 (三)加班時數以小時計。未滿一小時者不予計算;不同時段未滿一小時或超過一小時之餘數,均不得合併計算。 根據以上條文,加班時數以小時計算,不滿一小時的時間不計算在內,不同時段未滿一小時或超過一小時的餘數也不能合併計算。 (四)依第二點第二款規定,事先專案報經本院核准之業務,其申報專案加班之時數除遇有特殊情形經本院核准外,每人每日不得超過四小時,例假日不得超過八小時。 根據以上條文,根據第二點第二款的規定,事先核准的專案業務申報加班時數,每人每日不得超過四小時,例假日不得超過八小時,除非遇到特殊情況經本院核准。 (五)平常日值夜、假日值日(夜)時開庭;平常日延長開庭;辦理提審、聲請羈押、不服羈押而抗告、假釋付保護管束、免除強制工作、停止強制治療、撤銷監護處分等案件及法院辦理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深夜不訊問時之戒護法警申報加班之時數,得不受「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員工加班管理要點」第三點第一項規定限制。 根據以上條文,根據具體情況,平常日值夜、假日值日(夜)時開庭、平常日延長開庭、辦理提審、聲請羈押、不服羈押而抗告、假釋付保護管束、免除強制工作、停止強制治療、撤銷監護處分等案件以及法院辦理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深夜不訊問時的戒護法警申報加班時數,可以不受「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員工加班管理要點」第三點第一項的限制。 以上釋義來自法務部司法院及所屬法院網站的資訊,可參考以下連結: 1. 臺灣高等法院官方網站:https://www.judicial.gov.tw/ 2. 臺灣法務部官方網站:https://www.moj.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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