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院及所屬各法院法官、書記官因值日(夜)而須開庭之人員,該次值日(夜),得就開庭時專案加班費或行政院核定「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辦理特殊情形工作津貼支給表」支給基準按次支給之工作津貼擇一請領。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法院案件處理人員專案加班費核發要點第五條,法院的法官、書記官和法警等因值日(夜間)而需要開庭的人員可以選擇請領加班費或值日(夜間)費其中之一。此外,值勤的法警在協助護送罹患急性重病的被告就醫期間,可以選擇請領戒護加班費或值勤費其中之一。但請領加班費的人應根據實際開庭或戒護就醫的時間來報支,並在開庭或戒護結束後繼續執行值日(夜間)勤務。 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法院案件處理人員專案加班費核發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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