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規範臺灣高等法院(以下簡稱本院)及所屬各法院案件處理人員專案加班費之申請及核發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3.12.30
廢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法院案件處理人員專案加班費核發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案件處理如下:
(一)法官、書記官等人員於平常日值夜、假日值日(夜)時開庭;或辦理提審、聲請羈押、不服羈押而抗告、假釋付保護管束、停止強制治療、撤銷監護處分、或辦理搜索、保全扣押、暫行安置、同行等其他案件;或平常日延長開庭;或法官審結機關遲延及機關視為不遲延案件及司法事務官、書記官清理機關遲延及機關視為不遲延之民事強制執行事件等事項;或少年調查及保護官辦理保護處分、家事調查官辦理家事調查、到庭陳述意見或協助社會資源連結,需較長時間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者。
(二)處理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國家安全通訊案件、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等因法令修訂所新增之業務;或審理金融、賄選、貪污、社會矚目等重大案件;處理少年事件、辦理家事事件;或配合推動重要司法政策施行或其他事務,於事先專案報經本院核准之實際參與案件處理人員需較長時間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者。
(三)法院辦理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深夜不訊問時,於被告休息時間,指派法警戒護。
三、本要點適用人員如下:
(一)平常日值夜、假日值日(夜)時開庭;或辦理提審、聲請羈押、不服羈押而抗告、假釋付保護管束、停止強制治療、撤銷監護處分、或辦理搜索、保全扣押、暫行安置、同行等其他案件之專案請領加班費對象,以法官及書記官為限;平常日延長開庭係以法官、書記官及實際參與開庭人員為限(含值庭及在庭戒護之法警及庭務員、錄事、法官助理等充任通譯人員),至庭外待命支援人員(含值日(夜)開庭前後辦理候審、戒護勤務、解送人犯之法警)及其他輔助性行政人員,非請領本專案加班費之對象;審結機關遲延及機關視為不遲延案件請領對象為法官;清理機關遲延及機關視為不遲延之民事強制執行事件以司法事務官及書記官為限;辦理保護處分、家事調查、到庭陳述意見或協助社會資源連結,請領對象為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
(二)實際參與案件處理人員,係指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等辦理第二點第二款業務或案件之人員。
(三)戒護法警係指法院受理聲請羈押案件,逾深夜十一時尚未訊問完畢,經被告、辯護人、或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請求法院翌日日間訊問者;或深夜十一時後始受理聲請羈押之案件,經法院告知將於翌日日間八時後訊問者,於被告休息期間(深夜十一時至翌日上午八時)所指派之戒護人力。至如遇被告罹患急性重病等,需協助戒護就醫時,原排夜間值勤之法警於協助戒護被告就醫期間(限深夜十一時至翌日上午八時),亦得報支專案加班費。
四、加班時數之核計原則:
(一)平常日延長開庭係指審理案件由日間開庭至下班以後者。但於夜間開庭至翌日上班時間繼續開庭,該上班開庭時間不得請領加班費。(二)加班時間之計算,得覈實加計開庭前(後)閱卷、分析卷證資料、整理事實及法律資料、評議、製作裁判書、文書等正本或原本所必要工作時間。
(三)加班時數以小時計。未滿一小時者不予計算;不同時段未滿一小時或超過一小時之餘數,均不得合併計算。
(四)依第二點第二款規定,事先專案報經本院核准之業務,其申報專案加班之時數除遇有特殊情形經本院核准外,每人每日不得超過四小時,例假日不得超過八小時。
(五)法官、書記官平常日值夜、假日值日(夜)時開庭;或辦理提審、聲請羈押、不服羈押而抗告、假釋付保護管束、停止強制治療、撤銷監護處分、或辦理搜索、保全扣押、暫行安置、同行等其他案件;平常日延長開庭,其延長辦公時數,得不受「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公務員辦公時數規則」第四條第一項規定限制。
(六)法警於深夜十一時後執行戒護人犯或協助戒護就醫,於扣除四小時補休時數後,剩餘時數得申請本專案加班費。
五、本院及所屬各法院法官、書記官因值日(夜)而須開庭之人員,該次值日(夜),得就開庭時專案加班費或行政院核定「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辦理特殊情形工作津貼支給表」支給基準按次支給之工作津貼擇一請領。
六、本專案加班費請領程序如下:
(一)本加班費係屬專款性質,編列於本院年度單位預算並統籌管理,僅供各法院案件處理人員所需加班費支用,須專款專用,本撙節原則依實際加班時間覈實辦理,如有冒領或審查不實者應依法處理,並追究各有關人員責任。
(二)本專款請領應依分配額度逐月核銷、每月一次為原則,各法院應於次月五日前填報【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附表六】、【附表七】依序審核完成核章手續後,函送本院辦理核銷撥款事宜。
(三)本專款預算執行之權責分工,由各申請機關依「各機關員工待遇給與相關事項預算執行之權責分工表」規定,負責審核。各機關向本院申請支付本專款款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支付事實負真實性審查責任,如有不實應由各申請機關負相關責任。
七、本專款如於年度內用罄,對未請領專案加班費之時數部分,准予改採補休且須於二年內補休完畢。
八、非本院所屬之機關,如有第二點情形,得準用本要點,陳報司法院審查同意後,轉由本院配合支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法院案件處理人員專案加班費核發要點全文共 8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3.12.30,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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