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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法院案件處理人員專案加班費核發要點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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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院所屬之機關,如有第二點情形,得準用本要點,陳報司法院審查同意後,轉由本院配合支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本要點第八條提到的"非本院所屬之機關"是指臺灣高等法院以外的機關或單位。當這些機關或單位的案件處理人員遇到第二點中所描述的情況,或是司法院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法庭案件時,可以適用本要點的規定。但在進行適用之前,需要向司法院報告並經其審查同意後,方可由本院配合支援。 例子: 如果某檢察機關的案件處理人員在處理案件時需要加班,並符合第二點情形中所說的情況,該機關可以依據本要點的規定,向司法院報告並獲得審查同意,在司法院的支持下進行加班費核發。

  • 名詞
  • 準用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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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法院案件處理人員專案加班費核發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法院案件處理人員專案加班費核發要點第 8 條規定:「八、非本院所屬之機關,如有第二點情形,得準用本要點,陳報司法院審查同意後,轉由本院配合支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法院案件處理人員專案加班費核發要點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