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非本院所屬之機關,如有第二點情形,得準用本要點,陳報司法院審查同意後,轉由本院配合支應。
本要點第八條提到的"非本院所屬之機關"是指臺灣高等法院以外的機關或單位。當這些機關或單位的案件處理人員遇到第二點中所描述的情況,或是司法院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法庭案件時,可以適用本要點的規定。但在進行適用之前,需要向司法院報告並經其審查同意後,方可由本院配合支援。 例子: 如果某檢察機關的案件處理人員在處理案件時需要加班,並符合第二點情形中所說的情況,該機關可以依據本要點的規定,向司法院報告並獲得審查同意,在司法院的支持下進行加班費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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